點擊數:927 時間:2020/02/10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涉法問題解答
編者:刑事辯護中心 施家新
醫藥健康業務部 姚 嘉
民商事爭議解決業務部 曹元杰
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項極其嚴肅的政治任務,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頭等大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江蘇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起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全省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一定能夠打贏這場疫情防控戰。我們對疫情防控有關的衛生防疫、勞動人事、刑事違法等方面常見涉法問題進行梳理,希望對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能有所幫助,以盡致邦律師的一份社會責任。
一、衛生防疫部分
1、江蘇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時起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有何法律意義?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包括:啟動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別和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由省有關部門組成的各應急小組和相關專家組趕赴事件發生地,分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發布、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資金與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2、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政府部門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至此,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采取一系列強有力的防控措施有了法律依據。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3、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上報時限是多久?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根據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8日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時,應于 2 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調查核實,于2 小時內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并于 2 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并做好后續信息的訂正。
4、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5、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應采取哪些措施?
由于國家衛健委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8日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的要求,重視和加強隔離、消毒和防護工作,全面落實防止院內感染的各項措施,做好預檢分診工作,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區(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對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輕癥病例實行隔離治療,疑似病例應當進行單間隔離治療。
6、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應如何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8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按規定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疫情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處于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拒不配合強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時,可以采取何種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4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9、工作在疫情防治一線的醫務人員面臨著巨大的職業暴露風險,法律是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的?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曾發布《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意見》從加強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的衛生防護、加強傳染病患者轉運救治的感染控制與職業防護、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條件建設和管理、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患者遺體處理及相關人員防護、完善傳染病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完善傳染病感染保障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10、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護人員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0條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調遣,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護士條例》第31條規定,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1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個人隱私如何保護?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對于侵犯其個人隱私的行為,還可以依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提起隱私權糾紛民事訴訟。
12、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快速批通過多家企業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2009年8月2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了《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醫療器械盡快完成注冊審批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據《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第10條規定,對于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相應的醫療器械注冊受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將該注冊申請項目標記為“應急審批”,并于受理當日由專人負責進行注冊申報資料流轉。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屬于第一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第11條規定,第一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受理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工作。目前國家藥監局已應急批準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和2019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序系統等多個產品。
13、法律法規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和供應?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63條規定,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醫藥儲備,用于保障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應急需要。《藥品管理法》第92條規定,國家實行藥品儲備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藥品儲備。發生重大災情、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可以緊急調用藥品。《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2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14、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出入境,我國可采取何種檢疫措施?
國家衛健委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國境衛生檢疫法》第5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第6條規定,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第12條規定,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尸體,必須就近火化。
15、什么是全球突發性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
1月31日北京時間凌晨,世界衛生組織(WHO)召開緊急會議,會后宣布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為全球突發性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非典之后,世衛組織修訂了《國際衛生條例》,刪除了“疫區”概念。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PHEIC是指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公共衛生風險,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此前自2009年以來,已有5場疫情被WHO列入“全球突發性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分別是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14年的脊髓灰質炎疫情、2014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16年的“寨卡”疫情以及2018年開始的剛果(金)埃博拉疫情。《國際衛生條例》第15條規定,世界衛生組織可以隨時撤銷和修改PHEIC,三個月后PHEIC自動失效。
二、勞動人事部分
1、企業能否提前復工,復工須履行何種程序?
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可以提前申請復工。確需提前復工復業的企業,須向經營所在區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后方可復工復業。
2、單位是否可以通知特殊崗位職工提前返崗,職工拒不到崗有什么后果?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6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下列情況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一)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災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本次新型冠狀病毒事件系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因此要求提前返崗屬于依法延長工作時間,職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崗,單位有權按照曠工進行處理。特定行業的職工拒不服從調遣的甚至可以吊銷資格證書,如《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3、國務院決定延長春節假期的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性質是否屬于休息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勞動法》第44條第1款第2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延長的假期應屬于休息日。
4、用人單位對未能延長休假的職工是否要安排補休?未能補休的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第1款第2項規定:“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第2款規定:“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期限內支付完畢”。用人單位應遵照上述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5、因企業執行上級有關《通知》延遲復工復業要求而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如何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延遲復工復業”要求應屬于該《通知》所述政府采取的其他緊急措施。對因此而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該《通知》要求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6、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甚至停產、停業該如何處理與職工關系?
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2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1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8、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如何發放工作報酬?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10、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1、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離治療期間,計算在醫療期內嗎?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條例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27條、第31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且勞動者根據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對于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三、刑事違法部分
1、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及時統計轄區疫情情況并上報,造成疫情在一定范圍內擴散,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兩高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沒有按規定統計疫情并上報,造成疫情擴散,情節嚴重的,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2、對防疫救災有領導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怠于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5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刑法》第397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有兩種表現形式:不履行職務與不正確履行職務。如怠于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依法應構成玩忽職守罪。
3、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召集聚餐,導致多名參加聚餐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當事人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且故意召集聚餐傳播病毒,從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應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應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生產、銷售假冒N95口罩等偽劣防護產品,或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的,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行為如符合法定情形,應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0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犯該罪,根據銷售數額,分別單處罰金,判處刑期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犯該罪,根據銷售數額和危害程度,分別判處刑期不等的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并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犯該罪,根據銷售數額和危害程度,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上述三種罪,依法從重處罰。
6、編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91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編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的疫情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條第2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界定虛假信息要考慮信息發布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如信息基本屬實,發布者、傳播者主觀上沒有惡意,行為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不宜認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
8、駕車沖撞檢查關卡,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并致公安、防疫工作人員輕微傷,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以駕車沖撞檢查關卡方式,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刑法》第277條第1、3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兩高司法解釋》第八條也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9、在疫情防控期間,大幅提高新型冠狀病毒防治、防護產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近期,為有效應對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國家有關部門和各地均發布通知,要求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反壟斷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有關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在疫情防控期間,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依法如何處置?
根據醫學專家的研究,新型冠狀病毒很可能來源于野生動物,因此在疫情期間,為了公眾安全健康,應依法嚴格限制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違者應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1、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虛假宣傳推銷的商品、服務可以防控傳染病的,應依法如何處置?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2、在疫情防控期間,借疫情防控為名實施詐騙行為的,應依法如何處置?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266條 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3、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上述行為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14、為防止疫情擴散,部分鄉村采取封村封路措施,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這種做法不合法。隔離病毒要選擇正確的封閉方式,如設置警示牌、警戒線等,不能選擇設置路障封路,如堆石頭或泥土,不僅將導致救護車進不去,急危重癥患者出不來,還有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在疫情防控期間,法院對犯罪的量刑幅度是否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第3條第14款規定,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可見,在疫情防治期間,法院對故意犯罪提高量刑幅度,加大對故意犯罪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