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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本所律師辦理非訴訟業務的執業行為,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本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本所律師在承辦非訴業務時,應當秉承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符合收案條件的,經過所主任或者分管合伙人同意后,
律師應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并按本所有關收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建檔手續。
第三條 在涉及較大的項目業務時,事務所應組織團隊提供服
務。
第四條 承辦律師應當在委托權限內,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
事項,未經特別授權,不得對委托人權益擅自處分;對委托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要求,應向其做解釋和勸阻工作。
第五條 承辦律師或項目小組的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非訴訟案
件的合伙人報告業務的進展過程,由該合伙人審核。
第六條 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法律分析或評估報告等正式
的法律文書必須包含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律師應就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行為能力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對于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材料,應在相關法律文書中予以特別聲明。在文件的末尾,應表述文件的使用范圍和效力范圍。
(一)律師在為委托人草擬律師函時,應根據了解到的事實描述事件經過,不宜使用帶有情緒性的或過于偏激的修飾,不得使用威脅相對方人身、財產、名譽的語言文字。
(二)律師在提供見證服務時,應明確律師作為見證人的身份和見證的內容。見證文書中不得有任何“律師提供擔保”的表示或容易引起此類誤解的內容。律師必須就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行為能力、行為的合法性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對于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材料,應在見證文書中予以特別聲明。
(三)律師在提供提存、代收代付財產性標的服務時,應與當事人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明確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四)律師在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時,應與當事人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明確律師活動或行動的授權范圍。在律師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及時向委托人和分管的合伙人匯報,以便取得授權和批準。
第七條 所有非訴訟類的法律文書,最終的文本應由兩名以上的承辦律師或項目小組成員簽字。上述文書以及律師函在正式簽發時還應由分管非訴訟案件的合伙人簽字認可,并加蓋本所業務專用章后生效。雖有以上簽發程序,承辦律師仍應對發出的文書所能夠帶來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承辦律師在辦理非訴訟業務過程中,遇重大、疑難問題時,應按照本所《疑難、重大業務討論制度》的規定進行集體討論。
第九條 承辦律師在辦理非訴訟業務過程中,應注意復制重要的資料,業務辦結后一并歸檔。
第十條 本規程經本所管理合伙人會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