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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以下行為的,律師事務所應向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并向該執業律師進行追償。
1、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參加仲裁或訴訟,因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2、遺失當事人提供的、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原始證據,使當事人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因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由于執業律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超過訴訟時效和法定期限起訴、上訴或對外索賠,使當事人喪失訴訟權利和索賠權利,因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4、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不仔細研究,為當事人決策提供的法律意見有錯誤,致使當事人采納后造成重大損失的;
5、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實施不利于當事人的行為,如泄露當事人商業及其他重要機密,與他人惡意串通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因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超越代理權限、濫用代理權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且事后又沒有得到當事人追認的;
7、其他情況。
二、投訴及賠償程序
本所執業律師有上述行為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投訴,并獲得賠償:
1、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或書信方式向本所投訴,本所設投訴專線電話:86215104
2、本所設專人負責記錄當事人投訴情況,形成專門檔案,并及時向投訴負責人匯報投訴情況。
3、本所設立賠償委員會,由所主任任賠償委員會主席。委員有五名,由合伙人組成。
4、賠償委員會遇有投訴則擇日舉行專門會議,討論投訴情況。遇有緊急情況也可由所主任決定舉行臨時會議。
5、對每項投訴,賠償委員會都必須作必要的調查,并作出書面決定,通知當事人。答復時間不應超過一個月。如遇復雜事件,賠償委員會可指定專門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調查小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6、對于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如果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本所賠償委員會要求復議,本所賠償委員會在一個月內必須給予答復。當事人也可向司法管理機構反映。
三、具體賠償辦法
1、本所每年從當年業務收入中提取1%作為本年度的賠償基金,專款專用。由全所律師大會監督使用。
2、如經本所賠償委員會調查屬實,執業律師確有本制度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并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本所應首先對當事人進行賠償。
3、本所對當事人進行賠償之后,可以視情況對執業律師進行追償。執業律師承擔賠償責任以其所收取代理費的全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