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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集體智慧,提高本所律師辦理疑難、重大法律事務及辦案質量,減少和避免執業錯誤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集體討論時間、參加人數:
1、訴訟和仲裁案件的討論,一般由承辦律師在開庭七天之前(其他案件隨時)向本業務部門負責人提起;
2、本部門負責人應盡快組織本部門律師開展討論,也可邀請其他律師參加(包括特邀律師、實習律師、實習生),參加討論人數需達律師三人以上;
3、部門負責人不在或部門確實通知不到足夠人數參加討論時,由承辦律師或部門負責人報告主任或分管合伙人,請其組織討論。
二、 提交全所集體討論的業務范圍:
1、在本市、本省、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和各類案件。
2、涉及復雜法律關系或歷時較長等特殊因素造成查清法律事實困難的案件。
3、刑事辯護案件擬改變定性或做無罪辯護的。
4、承辦律師與當事人意見嚴重分歧又說服不了當事人或發現當事人有編造、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等異常情況,經向當事人指出,當事人拒不承認或拒不改正的案件。
5、爭議對方是本市范圍內公安、稅務、物價、財政、城建、城管、房管、規劃、工商、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門或新聞單位的案件,承辦律師應向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匯報,由主任、分管合伙人決定是否提交集體討論。
6、主任、分管合伙人、業務部負責人根據所掌握的情況,認為有必要討論的案件。
7、在上述范圍外,承辦律師認為需要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復雜、疑難法律事務或案件。
三、 全所討論時人數要求和主持人:
1、至少八名以上律師,其中必須包括三名以上合伙人參加;
2、由分管合伙人主持。
四、 討論記錄事項:
主持人在參加人中指定一人擔任記錄,記錄事項應包括:
1、討論的時間、地點;
2、討論的參加人、主持人、記錄人
3、承辦律師;
4、案由和簡要案情;
5、承辦律師意見和疑點、難點;
6、各位律師的發言要點;
7、集體意見(除記在專用記錄簿外,承辦律師也應記錄)。
五、 集體或全所討論程序:
1、承辦律師匯報案由、各方當事人、案件事實。匯報必須全面、清楚并符合事實;
2、參加討論的律師就案情不明之處向承辦律師提問,承辦律師回答;
3、承辦律師匯報本人意見及提出疑點和難點等需要討論的問題;
參加律師應充分發表意見,可以辯論和爭論。參加人數眾多時,可由4、主持人指定律師發表意見;
5、由主持人總結集體意見。
六、討論案件時當事人和其他閑雜人員應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