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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作出的決議,有業主不同意,可以撤銷嗎?”就此問題,本所物業管理及業主維權專業律師方湘子接受現代快報采訪。(見2015年3月18日現代快報金14版)
《物權法》賦予了業主撤銷業委會決議的權利,業主撤銷權訴訟也由此成為一類新型訴訟案件。所謂業主撤銷權訴訟即業主對業委會違法的決議或認為業委會的決議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的,有權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決議。請求撤銷決議的事由主要是業委會未經法定程序做出決議,體現在業委會未經法定程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違法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等事項,在決議事項投票時出現了暗箱操作、冒用業主簽名、投票作假、或者直接在沒有獲得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做出決議。
例如2014年,上海市某小區業委會未經法定程序擅自做出決議,將小區的公共收益轉入物業公司的賬戶,業主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業委會該決議。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及小區議事規則,公共收益的處分屬于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業委會未就轉交公共收益事項召開業主大會征詢全體業主意見,自行做出的決議不符合相關規定,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因此,法院判決撤銷該小區業委會的決議。
為了更好地解決各業主之間對共有建筑物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維護,提高業主們的共同生活水平和質量,方湘子律師建議業委會應當從業主撤銷權訴訟中吸取教訓,各項工作依法依規,議事流程公開透明,接受業主監督,在最大范圍內實現和保持小區的和諧良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