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2813 時間:2014/12/25
日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廣告法修訂草案進入第二次審議程序。此次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一些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條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條是“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也意味著,近來走紅的部分童星將不能出現在廣告、代言活動中?
此次修訂草案中明確:代言人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群人、一個集體。如果違反規定,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這樣“媽媽我要買某某產品”之類的廣告語也將不再出現。
新生嬰兒給奶粉、尿不濕等商品做廣告,是否也要被禁止?網友也展開吐槽,“難道尿不濕廣告也只能大人親自上陣?”對此,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的夏磊律師表示,兒童用品廣告中嬰兒在鏡頭上出現參演,與廣告代言并不是一個概念。就廣告代言來說,廣告薦證者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童星由于在社會上已經具有一定名氣,他們參演廣告為產品推薦則屬于廣告代言。此次修訂草案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廣告行為,避免廣告誤導,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正常發展。對于修訂草案中以10周歲來作為相關規定年齡分界線,夏磊律師則表達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法律規定,十八周歲以前都是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才意味著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單就修訂草案來說,既然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為什么是以10周歲而不是18周歲來劃分呢?”
文章來源:東方衛報
原文鏈接:http://dfwb.njnews.cn/html/2014-12/24/content_1733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