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2141 時間:2014/04/11
近期發生的奉化居民樓倒塌事件,讓建筑質量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限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尤其是當房屋毀損后,其原來房主的土地使用權究竟該如何延續?一般來說,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期限70年,而商品房設計使用年限卻只有50年,中間多出的20年又該怎么辦?特別是,當居民住房用地達到70年后,是否就真的不能再繼續享有其住房用地的使用權?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但問題是,到期后的土地該怎么辦?
針對這些公眾都十分關心的問題,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趙靜律師接受采訪時介紹,“很多人誤以為房屋產權70年到期后會被收走,其實這是個誤解。”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只要所購買的房產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但目前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趙靜律師認為,“從1992年算起的話,現在離70年大限還有幾十年,相關細則的出臺還需要時間。”
原稿來源:新華網 2014-04-09
原文鏈接:http://economy.jschina.com.cn/system/2014/04/09/0207382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