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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商城縣城關迎春臺區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損嚴重,基礎設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發布《關于迎春臺棚戶區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公告》,提供信陽市明宇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商城縣隆盛房地產評估事務所作為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擇。后因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未能協商一致,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于12月11日發布《關于迎春臺棚戶區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抽簽公告》,并于12月14日組織被征收人和群眾代表抽簽,確定信陽市明宇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該次房屋征收的價格評估機構。2012年12月24日,商城縣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號《關于迎春臺安置區改造建設房屋征收的決定》。原告文白安長期居住的迎春臺132號房屋在征收范圍內。2013年5月10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了房屋初評報告。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與原告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據房屋評估報告作出商政補決字[2013]3號《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原告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問題:(一)評估機構選擇程序不合法。商城縣房屋征收部門于2012年12月8日發布《關于迎春臺棚戶區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公告》,但商城縣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關于迎春臺安置區改造建設房屋征收的決定》,即先發布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這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定與《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二)對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權屬認定錯誤。被告在《關于文白安房屋產權主體不一致的情況說明》中稱“文白安在評估過程中拒絕配合致使評估人員未能進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臺安置區房地產權屬情況調查認定報告》中稱“此面積為縣征收辦入戶丈量面積、房地產權屬情況為權屬無爭議”。被告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且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導致被告無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該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權利人均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對該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權屬問題的認定確有錯誤。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從程序合法性、實體合法性兩個角度鮮明地指出補償決定存在的硬傷。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據有關規定突出強調了征收決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確定評估機構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實體合法性方面,強調補償決定認定的被征收人必須適格。本案因存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已確定了評估機構,且補償決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權屬登記人的問題,故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彰顯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價值的雙重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