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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
《關于律師刑事辯護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十大亮點
一、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發文保障律師辯護權,是正確實施修訂后刑訴法的重要舉措,也是法制江蘇的一大亮點,對于保障和規范律師辯護權具有重要意義。
二、律師憑三證可及時會見,但也應按刑訴法規定在接受委托后及時告知辦案機關。紀要對刑訴法關于看守所48小時內安排會見的規定做出了解讀。原則上應及時安排會見,因辦案機關正在訊問等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確保48小時內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或被監視居住的人。
三、明確辯護律師單獨可以會見在押或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習律師出具相關證明后可以隨同辯護律師參與會見。
四、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批準逮捕階段,辯護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的,辦案機關應在決定后三日內書面或口頭告知結果。
五、紀要對刑訴法第九十三條做了前瞻性的規定,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六、二審上訴期內,受委托的一、二審辯護律師均有權會見被告人,解決了上訴期內一二審辯護律師會見權沖突的問題。
七、辯護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通過查閱、復制、摘抄等形式,復制本案包括有罪、無罪、罪輕等各種證據材料,并推廣江蘇省試用效果非常好的電子閱卷。但規定對于案件材料不得向與案件無關的人出示。
八、如辯護律師提起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并要求查閱相關訊問音像材料的,在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應予準許查閱未附卷的該音像材料,但不得復制、刻錄。如作為證據提交到人民法院的,應允許復制。
九、律師接受委托作為被害人、再審案件、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在閱卷方面享有與辯護律師同等的權利,即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
十、公檢法司共同建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聯席會議制度,并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律師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機制,體現了四家的職業互信。規定律師涉嫌犯罪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應在提請批準前層報省檢或省公安廳,并向司法行政機關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通報。
江蘇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