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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詳情

              【指導案例】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點擊數:1843 時間:2014/08/20

              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一)基本案情

              宏達豪紡織公司系經依法核準登記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轄區內。鄧尚艷與宏達豪紡織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6年4月24日鄧尚艷在宏達豪紡織公司擅自增設的經營場所內,操作機器時左手中指被機器壓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中指中節閉合性骨折、軟組織挫傷、仲腱斷裂”。 7月28日鄧尚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時,列“宏達豪紡織廠”為用人單位。被告以“宏達豪紡織廠”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鄧尚艷后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最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宏達豪紡織公司。2008年1月16日,鄧尚艷以宏達豪紡織公司為用人單位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于1月2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鄧尚艷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08年3月24日,宏達豪紡織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銷。鄒政賢作為原宏達豪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3月10日收到該《工傷認定決定書》后不服,向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該工傷認定決定。鄒政賢仍不服,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宣判后,鄒政賢不服,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宏達豪紡織公司未經依法登記即擅自增設營業點從事經營活動,故2006年7月28日鄧尚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禪城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時,錯列“宏達豪紡織廠”為用人單位并不存在主觀過錯。另外,鄧尚艷在禪城勞動局以“宏達豪紡織廠”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建議鄧尚艷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后,才由生效民事判決最終確認與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是宏達豪紡織公司。故禪城勞動局2008年1月16日收到鄧尚艷以宏達豪紡織公司為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從《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考量,認定鄧尚艷已在1年的法定申請時效內提出過工傷認定申請,是因存在不能歸責于其本人的原因而導致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時間被拖長,受理其申請并作出是工傷的認定決定,程序并無不當。被告根據其認定的事實,適用法規正確。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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