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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詳情

              【知識產權】微信商標爭議案始末

              點擊數:1126 時間:2016/05/17

                在剛剛結束的一場商標官司中,我們每天使用的“微信”,曾一度面臨被迫更名的險境。官司的起因,要追溯到近6年前。

                201011月,一家名為創博亞太的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一份商標注冊申請。這一商標由“微信”二字構成,并指定在信息傳送等服務上使用。

                20111月,在創博亞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之后兩個月,騰訊發布手機App“微信”。當時,騰訊自己也不一定能預見到,這款手機App將會取得日后的巨大成就;加上創博亞太的商標注冊申請還未被公布,騰訊并沒有發現“微信”即將面對的商標隱患。而爭議的根源就此埋下。

                我國商標法規定,就同一商標,同等條件下在先提出注冊申請的人將獲得商標專用權,并有權禁止他人在相關業務上使用相同商標。這一規定被稱為“先申請原則”。

                依據先申請原則,創博亞太將獲得“微信”二字的商標專用權,并有權禁止騰訊使用“微信”作為名稱或商標。我們天天使用的微信,將面臨被迫更名的險境。

                然而,在商標局對“微信”商標進行審查并準備核準注冊的過程中,形勢發生了變化。騰訊的“微信”產品在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取得巨大影響,用戶數量迅速增長。

                在此情況下,第三人張某以社會公眾的身份,對創博亞太公司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認為該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從客觀效果上看,張某的主張維護了騰訊利益,因此有業內人士推測,由張某以社會公眾身份提出商標異議,是騰訊為維護“微信”而實施的法律策略。

                騰訊依仗“微信”用戶數量眾多,挾公眾以令商標局。商標局接受了異議意見,駁回了創博亞太的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就是騰訊的微信用戶數量眾多,核準創博亞太的“微信”商標將導致“不良影響”。

                創博亞太當然不服,在申請復審失敗后,將爭議訴諸法院。

                商標審查、復審、以及訴訟程序,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在此期間,騰訊的“微信”取得了更大的影響,用戶已經突破10億。

                20153月,一審法院終于做出判決,判決認為:1)商標法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不得注冊;2)廣大微信用戶普遍認為“微信”是自己手機上的那個App,來源于騰訊,如果核準創博亞太的“微信”商標,將使廣大微信用戶被迫改變原有認識,破壞了公共利益,有“不良影響”;3)所以,拒絕創博亞太的商標注冊申請。

                一審判決公布后,引發巨大爭議,很多業內專家提出激烈的批評意見。

                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很清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指的是商標標志本身有問題,比如“草泥馬”“王八蛋”等負面詞匯或其他不雅詞匯。“微信”二字屬于中性詞,該標志本身沒有任何“不良影響”。法院將可能導致微信用戶發生誤認的后果,解釋為“不良影響”,曲解了法律原意。

                而且,有“不良影響”的商標,是絕對禁止任何人使用的。如果“微信”商標有不良影響,那么,不僅創博亞太公司不得注冊“微信”商標,騰訊也不得使用“微信”商標。法院判決一方面認為“微信”有不良影響,一方面又要保證騰訊的微信App不更名,違背了法律內在邏輯。

                至于法院所說的公共利益,其實并不存在。即使創博亞太獲得“微信”商標,騰訊也可以通過談判購買該商標;如必須更名,成本并不高,互聯網環境下,將“微信”App更名并通知到用戶,通過一次在線更新即可順利實現。

                反倒是法院在個案中動輒以“公共利益”為名,破壞公眾對“先申請原則”的合理穩定預期,是對公共利益真正的傷害。相對于個案中富有爭議的“公共利益”,法律的可信賴性、可預期性,是更大的“公共利益”,更應該獲得保護。

                創博亞太不服,繼續上訴。

                2016年4月,二審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終審判決首先糾正了一審判決的錯誤,認為“不良影響”條款確實不適用于本案,不能以“不良影響”為由拒絕創博亞太的商標注冊申請。

                但終審判決也沒有支持創博亞太。法院另外找了一個拒絕理由,說“微”具有“小”、“少”等含義,“微信”二字易被理解為短小、便捷的信息溝通方式,在信息傳送等服務上使用缺少“顯著性”。

                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要有“顯著性”,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僅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標志,沒有顯著性。例如:賣蘋果的商戶將蘋果圖形作為商標,則該商標缺少顯著性,因為僅直接表示蘋果這種商品的特點;而如果作為手機商標,則不存在“顯著性”問題。

                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一個非常主觀的判斷,所以二審判決即使有爭議,也不能被認為一定有錯。同樣是拒絕注冊,二審判決比一審判決處理得更為巧妙。

                關于“顯著性”問題,商標法還規定,沒有顯著性的商標,經過使用便于識別的,可以獲得顯著性。這意味著,雖然法院現在認定“微信”二字在信息傳送服務上沒有顯著性,創博亞太不能注冊;但是,騰訊經大量使用,使“微信”具有了顯著性,因此可以另行申請注冊。

                自此以后,騰訊可以合法使用“微信”二字作為App名稱或商標,而不擔心侵權或更名風險了。

                                                                                           (編輯:齊旺 校對:何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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