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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立山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期,很多企業對所得稅政策把握還不太準確,稅務檢查時會出現補稅甚至罰款,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最近江蘇某地方稅務局對管轄的合伙企業進行檢查,發現2014年度該合伙企業從投資企業分回權益性投資20萬元,企業法人合伙繳納報所得稅。企業會計認為自然人合伙人已經申報個人所得稅,企業法人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免稅投資收益,所以才沒有申報繳納。 那么企業法人這筆收入是不是免稅呢?
關于合伙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合伙人如何繳稅筆者進行詳細分析。
一、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如何確認收入?
不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如何確認每個合伙人的投資收益?
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或出資額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自然人合伙人和企業法人合伙人分配的投資收益如何繳稅?
1、自然人分回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法人合伙人分回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繳納企業所得稅,不享受權益性投資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綜上所述,合伙企業不屬于居民企業的范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是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由于企業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權益性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繳納企業所得稅,不享受權益性投資優惠政策,建議企業法人直接投資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分回的權益性投資是免稅的,而企業法人通過合伙企業投資居民企業所分回的權益性投資盡管是先分后稅,由于不是直接投資,亦不享受免稅政策。企業在股權設計時一定要考慮間接投資帶來的涉稅成本,已經選擇間接投資的企業法人應注意這一涉稅風險,及時申報繳稅,不要想當然享受免稅政策,從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