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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詳情

              【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藝術——從帕弗洛案談起

              點擊數:1112 時間:2015/11/16

                 摘要:網頁侵權案件的判決分歧一直未能得到解決。本文首先對近期的帕弗洛案及過往的典型案件進行梳理和分析,進而討論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種法律體系在該類案件中適用的優劣性。根據理論和實證分析,在網頁侵權案件以及其他新型案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應受到關注。選擇最合適的法律裁判案件,是法律適用的精髓所在。

                 關鍵詞:網頁;法律適用;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互聯網技術持續地影響社會的發展,也在沖擊著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網頁即是互聯網技術帶來我們最初始也是最常見的事物。從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瑞德案到今年的帕弗洛案,網頁侵權案件已具有相當數量,然而各地法院的裁判卻有很大分歧。本文將對過往典型判例予以梳理和分析,并結合我國現有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點,探索網頁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之道。

                 一、帕弗洛案的判決

                 1、案情簡介

                 201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4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0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帕弗洛公司訴藝想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注1:一審判決書號: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4)閔民三(知)初字第154號;二審判決書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14號。】,本文首先對該案的基本情況作簡要介紹。

                 原告帕弗洛公司的網頁以暗紅色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動態效果,伴有銅鈴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樂。原告發現被告藝想公司、歐鱷公司網站了抄襲仿冒了帕弗洛公司官方網站,網站內容高度相似。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權并訴至法院。上海市閔行區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所用色彩、文字、產品展示方式、星星閃爍的動畫效果就單個元素來看或來自公有領域,但原告將各元素進行特定的組合而非簡單排列,給人以視覺上的美感,其網頁編排體現了獨特構思,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被告網頁雖在細節上與原告網頁存在差異,但背景色彩、頁面排版抑或各版塊比例布局、產品展示的位置方式等均與原告網頁基本相同。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著作權。二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可了一審判決內容,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2、案件分析

                 首先,我們要從技術角度對“網頁”進行定義。根據通常的定義,網頁是一個包含HTML標簽的純文本文件,屬于超文本標記語言格式;網頁的組成元素主要包括文本、靜態圖像、動畫圖像、Flash動畫、聲音、視頻、表格、導航欄、交互式表單等。【注2:百度百科內容,網址:http://baike.baidu.com/view/828.htm,最后訪問日期:2015年11月13日。】因此,從知識產權客體的角度,網頁包括:(1)網頁的開發源代碼,作為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保護;(2)網頁中的單個元素,如文章、圖片、視頻等,如果符合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3)網頁的整體設計,即對網頁上文字、圖片、視頻等要素的選擇、組合和編排,對于網頁設計的保護方式,一直是學界爭論的話題,也是本文討論的主題。本文中所指“網頁”,即指網頁的整體設計。

                 縱觀帕弗洛案的判決,一二審法院均將原告網頁認定為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匯編作品”。以下本文將對相關過往的經典案例予以梳理。

               

                 二、網頁侵權典型案例梳理

                 在下文的案例梳理中,筆者將主要對判決部分對網頁的知識產權定性以及法律適用作簡要介紹。

                 11999年瑞德公司訴東方信息公司案【注3:一審判決書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 21 號;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是我國第一起網頁著作權糾紛案件,具有里程碑意義。原告指控被告的主頁在整體版式、色彩、圖案、欄目設置、欄目標題、文案、下拉菜單的運用等方面都幾乎照搬原告網頁,侵犯了其著作權。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為:原告網頁雖然所用顏色、文字及部分圖標等已處于公有領域,但將該主頁上的顏色、文字、圖標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組合,給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觀規律對客觀事實的簡單排列,應是一種獨特構思的體現,具備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法院認定被告侵權成立。【注4:周春慧、楊華權:《3B大戰中涉及的網頁著作權分析》,《電子知識產權》2012年第11期,第40頁。】

                 21999年創聯公司訴匯盟公司案【注5:一審判決書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112號。】

                 有意思的是,同年同法院審理的同類型案件卻是完全相反的判決。原告創聯公司注冊了門戶網站,進行了精心設計和大量廣告宣傳,原告認為被告匯盟公司網頁大量抄襲了原告網頁的內容,侵犯了原告網頁的著作權。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為:具有獨創性的網頁雖然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被告與原告的網頁結構、部分服務項目內容相似是因為雙方都是經營同類業務所具有的共同特點決定。因此被告網頁并不構成對原告網頁的抄襲。法院最終未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網頁著作權,而僅認定了認定被告抄襲了原告的在線注冊項目內容。

                 32000年東方網訴濟南夢幻中心案【注6:一審判決書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0)滬二中知初字第109號;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訴,雙方在二審中達成和解。】

                 該案是網頁侵權的典型案例,其判決理由曾在多起案件中被當事人及法庭所引用。原告東方網發現被告濟南夢幻中心的網頁首頁和其他頁面與原告網頁極其相似,其中頻道名稱一致,且每個頻道的頁面風格、布局、文字、色彩、字體等選用也仿照原告網頁。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原告網頁頁面著作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裝潢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責任。一審法院上海二中院認為:被告網頁的結構布局、欄目編排,文字、線條、顏色和圖案的排列組合搭配,與原告的表達方式相同;其使用的鏈接圖標也與原告相同。這足以導致公眾的混淆,因此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網頁的特有裝潢部分已經包含于整個頁面的樣式之中,因此對原告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使用原告網站頁面樣式、鏈接圖標行為等責任。

                 42002年網星公司訴英網公司案【注7:一審判決書號: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01)南法民初字第30306號;二審判決書號: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青民三終字第2號。】

                 本案中,原告網星公司認為被告英網公司的網頁與原告網頁一致。一審法院認為:被直觀感受到的網頁版式被模仿,并不意味著侵權存在,因為外現的網頁版式僅是一種視覺效果,只能從中感知創作思維,而這種未被固化的思維并非作品,無法得到著作權法保護。二審法院認為:網頁能取得良好視覺效果,但網頁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作品,因此網頁缺乏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而不能享有著作權。本案中,一二審判決對于網頁著作權均未予以認定。

                 52006年喬哲訴西部旅行社案【注8:一審判決書號: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119號;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與帕弗洛案判決理由基本一致。原告喬哲認為被告西部旅行社的網頁模仿了其網頁,訴至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對其網頁享有匯編作品的著作權;被告網頁在整體版式、色彩、圖案、欄目設置、數據、下拉菜單的運用等方面,與原告設計網頁基本相同。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侵權。

                 62008年電子媒介公司訴全球制造商公司案【注9:一審判決書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7260號;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電子媒介公司認為被告全球制造商公司全面復制、抄襲原告網頁,訴至法院,并主張其網頁的匯編作品著作權,并主張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北京市一中院認為:(1)匯編作品應是對“內容”的匯編。而在本案中,如網頁的欄目名稱,其僅是對不同欄目的具體分類,其具體信息來源于各欄目項下的具體內容,從欄目名稱中無法得知具體信息。涉案網頁中對總體設計模式、色彩使用、結構布局的選擇及編排,其目的系在于影響他人的視覺感受,而非為其提供具體信息。因此原告對涉案網頁中要素的選擇均不屬于對“內容”的選擇和編排,無法構成匯編作品。同時,原告的選擇及編排亦未達到基本獨創性高度。因此不構成匯編作品。(2)被告網站的欄目設置與原告網站具有一定近似性,但這是由被告的服務特點所決定,因此被告的使用具有正當性,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3)如被訴行為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特別條款,就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即一般條款。因此在本案中已認定被告行為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時,也無法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調整。且被告行為的不正當性程度亦未達到該法第二條所要求的程度。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7、過往案例分析

                 以上典型案例中,判決原告勝訴的案件中:1999年瑞德案,法院認為原告網頁屬于作品,應適用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法院并未明確網頁屬于何種作品。帕弗洛案和2006年喬哲案,法院明確認為網頁屬于匯編作品。以上三案例法院均是適用了著作權法。2000年東方網案,法院認為被告使用與原告網頁一致的頁面樣式、鏈接圖標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本案庭審中一直明確被告實施的是“侵害原告網頁頁面著作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注10:徐飛、陶鑫良:《上海東方網股份有限公司訴濟南夢幻想多媒體網絡開發中心侵犯網頁著作權等不正當競爭案》,《網絡法律評論》2002年總第2卷,第331頁。】,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這一主張。

                 而在判決原告敗訴的案件中:1999年創聯案,法院認為原被告網頁一致是因為原被告經營同類業務所具有的共同特點決定,因此認定未侵犯原告網頁著作權。2002年網星案,法院認為網頁僅是一種視覺效果,僅是未被固化的思維,缺乏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而不能享有著作權。以上兩案例法院均是適用了著作權法。2008年電子媒介案,法院開創性地認為網頁不是對“內容”的匯編,進而不認定網頁為匯編作品;同時法院認為被告行為的不當性未達到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求的標準,因此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的規定。

               

                 三、網頁侵權案件法律適用探討

                 1、裁判的分歧

                 通過上述典型案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發現,各法院在對網頁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具有較大分歧。誠然,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不盡相同,作為從事法律實務的筆者也深知這一點;但是必須看到的是,上述案例的主要事實仍然具有較大的趨同性,即原告普遍是知名度較高的網站運營商,原告認為其開發和運營的網頁蘊含了其具有創造性的勞動,被告模仿、抄襲其網頁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而在基本相同事實情況下,各地法院出現如此之大的裁判理由和判決分歧,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首先必須厘清的是,網頁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隨著互聯網浪潮帶來的技術概念。在我國目前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中,均沒有對網頁所享有的權利進行明確的定性;網頁中所包含的單個素材,例如源代碼、文字、圖片和視頻,均可以準確地在著作權法中找到其客體和權利的準確定性;而網頁是一個整體的概念,我們無須對其進行機械生硬的定性【注11:除了美術作品說、匯編作品說,有學者認為網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或者美國版權法上的“視聽作品”。筆者認為,網頁的法律定性和法律適用應該具體案件分析,而無須進行機械生硬的定性。見李真、黃瑞華:《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形式研究》,《情報理論與實踐》2004年第1期,第32頁。】,而是要探索具有普適性的法律適用之道。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2、網頁侵權案件適用著作權法的弊端

                 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筆者發現在網頁侵權案件中適用著作權法體系裁判,具有天然的弊端。按照著作權法“三部曲”的裁判思路,首先要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權,享有什么作品的著作權;進而判定被告是否侵權;最后判定被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所以如果適用著作權法,首先就要回答網頁屬于何種作品這個問題。

                 網頁肯定無法作為傳統的美術作品加以保護,網頁作為整體極難達到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這也是近年適用著作權法的案例均將網頁認定為匯編作品的原因。

                 而即使將網頁作為匯編作品加以保護,也存在著諸多問題:(1)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匯編作品受保護的是“對匯編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實踐中的例子包括百科全書、詩集、音樂合集、晚會節目【注12:王遷教授認為類似央視春節聯歡晚會的晚會節目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加以保護。見王遷:《論“春晚”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知識產權》2010年第4期,第21至26頁。】等。匯編作品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范圍非常有限,僅限于對匯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而不能及于匯編內容本身。如果網頁構成匯編作品,“選擇”比較好理解,即從各類作品或是公有領域素材中對要素的挑選;而“編排”,相比于傳統匯編作品體現的是對作品的順序安排以及分類,網頁中的“編排”更多的是指對于網頁要素位置關系的安排。網頁如認定為匯編作品,其保護范圍相比于傳統匯編作品要更加狹窄。因為傳統匯編作品“選擇”素材的范圍有限,侵權人一般也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選擇素材,而在網頁開發和建設中,侵權人可以從眾多的信息素材中選擇;而傳統匯編作品“編排”素材的方式同樣也有限,網頁的位置關系選擇多種多樣,稍一變動即可繞開權利人的編排方式。這樣網頁的匯編作品權利范圍將變得十分有限。(2)2008年電子媒介案的判決分析了匯編作品的定義以及原告網頁的構成要素,最后得出原告網頁并不構成匯編作品的結論。本文認為,該案判決并非絕對的嚴格縝密,但仍然具有很高的借鑒意義。無論從法理還是網頁本身的特性來看,認定為匯編作品均顯得勉強。

                 3、網頁侵權案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

                 綜上所述,網頁侵權案件適用現有的著作權法體系,存在一些弊端和問題。相較于著作權法,在網頁侵權案件中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更加清晰地認定事實,減小案件裁判的不確定性。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從立法宗旨上看,著作權法作為傳統知識產權法的一類,屬于智力財產規制法,主要調整的是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創作者、作品使用者以及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介于知識產權法和經濟法之間的一部法律,屬于市場行為規制法,主要調整的是市場各類經營者和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網頁從其用途上來說,是商事主體用于自身及其產品或服務宣傳的重要媒介;網站的建設和推廣屬于一種市場經營和宣傳方式。從多數過往案件的事實來看,網頁的侵權糾紛,不同于網頁中其他組成部分如源代碼和網頁中獨立作品的侵權,更多地體現為被告網頁對于原告網頁的一種仿冒,更多地體現為一種搭便車的行為。【注13: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法律適用上會存在競合,但如果被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更多地體現為一種不正當競爭,應選擇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例如在2000年東方網案中,原告東方網即認為,雖然被告侵犯了原告網頁的著作權,但這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市場競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原告主張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樣地,筆者在今年代理某公司作為原告發動訴訟的一起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也將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原告產品圖片的事實作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事實在案件中一并主張,并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因此網頁侵權案件更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

                 其次,從裁判思路上看,著作權案件和專利、商標案件一樣,采用經典的“三部曲”方式,即首先明確原告享有的權利,再進行是否侵權的判定。這對于明顯屬于著作權保護客體的事物如文字作品、電影作品來說,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但對于網頁這樣一個由新技術衍生的概念來說,這樣的認定方式過于機械。首先要對網頁是否具有作品的客觀要件(主要是獨創性)進行判斷,進而再判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兩次的認定將會使得裁判充滿不確定性,特別是具體作品獨創性的判定,本身就是知識產權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而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裁判關鍵則在于:判定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看被告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具體列明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別條款)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誠實信用等普遍市場規則和公認商業道德(一般條款)。【注14:在案件中判定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還要看原被告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以及被告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損失。但最關鍵的環節在于判定被告行為是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條款或一般條款。】在網頁侵權案件中進行上述判定,裁判者可在該判定環節全盤考慮涉案相關事實,如原被告的競爭關系和行業性質、原被告主體及其產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原被告網站的成立時間和宣傳投入、原被告網站各自的形式和內容特點、被告模仿和抄襲原告網頁的程度等等進行綜合判定,相比于適用著作權法兩次判定的方式,這將大大減少裁判的不確定性。

                 最后,從案件實證的角度看,在多數網頁侵權案件中,原告會同時主張被告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案件的全部事實均適用同一法律體系加以判定,裁判邏輯將更加合理、嚴密。

                 4、帕弗洛案的重新審視

                 我們帶著上述觀點重新審視帕弗洛案。原告的網頁主要特征為:網頁的整體框架設計(首頁欄目設置、網頁中間設有橫向滾動的產品圖片、位于中間的產品圖片自動放大);暗紅色的網頁背景;不斷變化的白色星光灑落的動態效果、打開網頁后的銅鈴魔法音、背景音樂。被告的網頁中,除了背景音樂,其他網頁特征均與原告網頁一致。

                 如適用著作權法,分析原告網頁的各個要素,網頁整體框架的設計是網頁宣傳慣用的設計方式;網頁背景暗紅色也無法體現原告網頁的獨創性;星光灑落的動畫效果和銅鈴魔法音也并非原告的獨創性成果;如果像本案一審法院那樣認為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匯編作品,那么需要界定匯編作品的權利范圍。原告僅僅是將這些來自公有領域的要素置于同一頁面中,網頁中并沒有體現出原告獨創性的編排方式;原告網頁如構成匯編作品,權利范圍只能是對這些元素簡單的組合。這樣就會與匯編作品的定義存在悖論,在邏輯上存在問題。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被告對其網頁進行了處理,刪除了白色星光灑落的動態效果和打開網頁后的銅鈴魔法音,而保留了暗紅色背景以及網頁整體設計風格。【注15:原告帕弗洛公司網址:http://www.sh-picasso.com;被告藝想公司網址:http://www.picassopen.com;被告歐鱷公司網址:http://www.crocodilepen.com。最后訪問日期:2015年11月13日。】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原告網頁具有獨創性特征的僅是星光效果和特效聲音,而并非整體網頁構成的匯編作品。因此在帕弗洛案中適用著作權法,裁判理由和判決均有一定漏洞,不具有說服力。

                 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關鍵看被告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別條款或一般條款。在本案中,被告在許多細節上對原告網頁進行了模仿:除了上文提到的對各網頁組成各要素的模仿,還有原被告網站從首頁進入選擇“天貓”和“官網”的方式;原被告雙方均在網頁上標注“畢加索”文字等。同時注意到以下事實:原被告均為書寫工具生產商,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原告進入相關市場的時間早于被告;原告知名度和市場份額遠大于被告;被告除了產品圖片和背景音樂,被告網頁的其他細節基本全盤抄襲了原告網頁。結合上述事實,能夠明顯看出被告意圖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意圖通過網頁的模仿達到“搭便車”的不當目的,明顯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

                 通過上述對帕弗洛案的重新審視,可以發現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得出的判決結論,更加合乎法理原則,更具有說服力。

                 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款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之“知名商品(服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以及第二條之一般條款應是主要適用的條款。雖然在2000年東方網案和2008年電子媒介案中,法院均排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適用,但是這并不代表在網頁侵權案件中不能適用該條款。打個直觀的比方,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如構成知名服務(如星巴克、7-11超市),同時其經營場所店面裝潢風格構成“特有裝潢”(星巴克的“全球綠”裝潢風格、7-11超市的紅橙綠三色條紋店面設計),這種裝潢風格無疑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而得到保護;而網頁是經營者在互聯網上設立的經營和宣傳場所,且網頁直接面向廣大的網絡用戶,對經營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網頁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構成知名服務,且網頁的設計風格構成特有裝潢,該網頁應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得到保護。當然,在原告服務未構成知名服務或其網頁未構成特有裝潢的情況下,如果被告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裁判者也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對被告行為予以規制。【注16: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認為: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規定作出窮盡性保護的行為方式,原則上不宜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規定予以規制。但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并未明確排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在網頁侵權案件中,即使網頁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可以認定被告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市場競爭規則和商業道德準則,仍可適用反不正當第二條予以規制。】在過往案例中,2000年東方網原告律師的代理思路以及法官的判決思路值得借鑒。

               

                 四、結語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網頁侵權案件并非一律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而是仍應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原則。如在具體案件中,原告網頁確實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或者第十四條規定的匯編作品的構成要件,完全可以適用著作權法裁判案件。

                 隨著技術發展對于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的沖擊,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習慣將新出現的客體和事物納入著作權法體系以解決問題。這當然與知識產權三大支柱法律的特點有關,專利法和商標法的客體和權利范圍較為確定,難以作擴大解釋;而著作權法客體和權利的范圍可作較為寬泛的解釋,因此適用著作權法解決新問題似乎成了常規之道。

                 著作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其權利客體和權利本身的邊界應是基本確定的,不應作任意的擴張適用。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而言,后者對前三者起到重要的補充和完善作用。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某種新事物屬于某種法定權利客體,且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適合案件裁判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應得到充分的關注。【注17: 何敏教授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從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來保護知識產權,為知識產權權益的實現起到了市場保障作用。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較之知識產權法范圍更廣,因此對于那些侵害知識產權、智力財產權或科技成果權的新的、特殊的行為,在得不到知識產權保護時,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見何敏著:《知識產權基本理論》,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53頁。】因此當面對類似網頁這樣的新事物時,不應簡單化地適用著作權法裁判案件,而是應該綜合分析和研究,確定最合適的法律進行適用,這才是法律適用這門藝術的精髓體現。

               

              作者:毛依星毛禾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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