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1079 時間:2015/06/04
江水嗚咽,天地同悲。東方之星的沉沒,多少心為之撕裂和悲痛。目前施救工作仍在繼續,但此次事故注定成為人們心中永遠的傷痛。
遇難家屬即將面臨的問題之一客輪承運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游輪不屬于海船,故客輪承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應適用《海商法》,而應該適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依據該條,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傾向性意見認為在客運合同中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并且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也就是說不管龍卷風是否屬實,也不管船長是否操作不當,都不影響承運人對乘客的賠償責任。諸如船公司遇不可抗力就可能免責的觀點值得探討,并且事實上在類似客運損害賠償案例中基本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說明的一點,在內河客運合同糾紛中可能會涉及《水路旅客運輸規則》,該規則是交通部發布的部門規章,其中第140條規定承運人的歸責原則為過失責任原則,這與合同法的規定截然不同,而司法實踐中對其效力也一向有較大爭議。該規定比照海商法作出,但與海商法又有不同,它把包括沉沒等事故均推定為承運人有過錯。不過,它并沒有把不可抗力規定為承運人免除旅客傷亡的理由。不管是否適用該規則,本次東方之星事故中承運人的責任與適用合同法幾乎相同,故本次沉船事故之損害賠償就無需關注該規則。
在此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次游客人數眾多,船公司的賠償實力有限,與游客賠償有更大利害關系的是船公司有無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以及該險種的賠償限額、除外責任等條款內容。因筆者暫無法獲知該等信息,需進一步關注。
江水無情人有情,讓我們共同祈禱生命的奇跡!讓我們一起為所有遇難者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