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1115 時間:2014/02/28
文/孫文俊
有穩定,才有發展;有穩定發展的律師事務所,才有不斷進步的律師行業;有強大的律師事務所,才有強大的律師事業。律師行業與其他行業一樣,如果沒有行業內各主體的穩定、發展和強大,很難設想這個行業的穩定、發展和強大。因此,有必要從行業運行主體——律師事務所穩定的角度,思考整個行業發展的問題。
一、律師事務所“不穩定”的現狀和危害
律師事務所的不穩定,既是我國律師行業發展不成熟的表現,也是制約我國律師事業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因素。
不穩定會極大地浪費資源。律師事務所往往陷入一種尷尬的不斷重復建設的境地:剛剛下力氣引進了一批人才,規模開始壯大,成熟的業務骨干卻離職另覓出路;剛剛下功夫加強管理,規則開始完善,主要的合伙人卻帶頭違反;剛剛邁出專業化的步伐,業務量大的律師卻質疑分配不公;剛剛下本錢拓展市場,轉所的律師卻把客戶帶走了。事務所就這樣不斷地重復投入、重復建設。
不穩定會嚴重妨礙進步。律師事務所的進步主要應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實力增強。即隊伍壯大、業績攀升、競爭力提高;二是形象改善。即行業美譽度、客戶信任度和社會知名度增加;三是影響擴大。即在行業內的示范效應、行業外的促進效應顯現。實現這些進步無一不需要依靠一個穩定、持續發展的平臺,因為平臺不穩定就難以吸引人才、開發產品、占領市場;平臺不穩定就難以在行業、市場乃至社會樹立形象、提升地位;平臺不穩定,就意味著內部不團結、機制不科學、發展無后勁。
不穩定嚴重消耗律師行業本來就不甚強大的力量。雖然自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我國律師行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與同期恢復的其他行業相比,無論其發展速度和發展程度都明顯落后,各地的一些律師事務所總是陷入設立、發展、再設立、再發展的怪圈中。行業骨干大都無奈地在這種境遇中減退了熱情,喪失了信心,甚至放棄了追求。
二、律師事務所“不穩定”的根源
業界常常把律師事務所不穩定歸咎于內部管理,甚至歸責于事務所主任個人。其實,一個主體的穩定,是由這個主體賴以生存、發展的諸多因素決定的。只有這些因素有序組合、相對均衡、相互促進,其依賴的主體才能健康、穩定。因此,探究律師事務所不穩定的根源,至少應關注以下三個方面:
(一)律師個人的心態
在利益分配上,急功近利。很多律師不能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過分強調眼前利益最大化。其后果是事務所無公共積累,律師彼此間無連接點;事務所無共同投入,律師彼此間無公共利益點;事務所無公共核算,律師彼此間無分配平衡點。
在權利行使上,缺少集中。很多律師曲解“民主”,在權利行使上,或淡忘義務,或不愿授權與分權;或一味強調多數決,甚至一票否決。其后果是事務所難以形成科學的管理架構,難以推行真正有效的管理,難以做出及時果斷的決策。
在業務發展上,單打獨斗。很多律師仍視個人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崇尚個人奮斗、自我發展。自己研究業務、自己拓展業務、自己操作業務、自己管理業務,甘做多面手、萬金油。其后果是事務所形不成合作機制、組不成專業團隊、建不成整體平臺。
在對待所務上,不愿付出。很多律師缺少平臺建設意識,甚至有的律師把事務所當成“搖錢樹”、“洗錢機”。只想從所里獲取,不想為所里投入;只愿做評論家,不愿做建設者;只是批評,沒有建議;只顧個人,不顧集體。其后果是,事務所內部渙散,管理缺位,做事推諉。
在具體問題上,缺少妥協。很多律師對待事務所發展的諸多方面只有堅持,沒有妥協;只看問題,不看進步;其后果是事務所整體發展舉步維艱,積極做事者熱情退減,抱怨、唱衰、折騰之風漸起。
在事業發展上,沒有目標。很多律師不能把自己的職業當做一份事業去做,而僅僅將其當成謀生手段、致富途徑。缺乏遠大理想和長遠目標,忽略行業責任、社會責任和政治責任,甚至看不到自身進步與平臺建設的關聯度,不考慮自身的未來保障和歸宿。其后果是目光短視,追求單一,心態消極,對待事務所的建設發展,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二)律師事務所的形態
律師事務所是什么?事務所應當是律師執業的平臺、理想的寄托、最終的歸宿。但現階段很多事務所仍只是個體戶的聯合、“兩票”交換的場所(支票換發票、大票換小票)、個人奮斗的起點。內部多主體、外部非整體,定位不明,謀劃不深,境界不高。如此狀態,何談穩定?
律師事務所有什么?事務所應當有科學合理的制度、團結合作的隊伍、不斷積累的資源、積極向上的文化。但現階段很多事務所制度缺失且執行不力、隊伍松散且不善合作、資源私有且時常浪費,文化滯后且忽視培育。如此狀態,沒有真正屬于事務所的財富,何談穩定?
律師事務所靠什么?事務所應當靠律師彼此間合意形成的先進理念、不斷探索形成的科學機制以及共同調整樹立的遠大理想。但現階段的事務所往往靠領頭人一定階段的人格魅力、靠創始人初期的個人感情、靠成熟律師暫時的利益犧牲。如此狀態,既無精神凝聚,也無機制造血、更無事業追求,何談穩定?
事務所管什么?事務所應當管理好人力資源,激發律師的創造力;應當管理好業務資源,提高市場的競爭力;應當管理好行政資源,增強內部的保障力。但現階段的事務所在業務上只管出庭證、管不住收費、管不住質量;在人事上只管執業證,管不住流動、管不住風險;在財務上只管費用支出,管不了投入、管不了積累。如此狀態,何談穩定?
事務所做什么?事務所應該做平臺、做經營、做品牌。但現階段的大多數事務所營銷個人自己搞、業務個人自己做、責任個人自己負、收入個人自己拿、壓力個人自己擔、保險個人自己繳。整體無投入、整體無拓展、整體無資源,整體與個體的依賴關系顛倒。如此狀態,何談穩定?
(三)律師行業的狀態
法律服務市場不夠成熟。雖然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大發展,帶動了法律服務市場的大繁榮,但市場資源的分配、利用、再生還沒有遵循行業本身內在的規律,而是在權力、利益及其他潛規則的作用下不規則、不透明、不公平地運行。無論訴訟業務還是非訴訟業務的承接、辦理、收費,律師個人主導的空間和效率在現實狀態下都遠大于律師事務所。于是,個人單打獨斗長期存在,事務所整體發展如坐云端,難以立足。所以,律師事務所人才頻繁流動,乃至分立、解散,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深層次的根源還在于不健康、不成熟的法律服務市場。
主管部門管理不夠到位。律師事務所全面脫鉤改制和律師行業實行“兩結合”管理體制后,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職能發生了重大變化,放寬了律師的執業自由、給予了律師事務所盡量大的自主權。盡管陸續出臺了不少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范和律師的執業規則,但對行業整體發展謀劃不深、規劃不夠、計劃不周。尤其是,未能爭取、協調、推出律師事務所做大、做好、做強的財政扶持、稅收優惠、執業保障、進步通道等政策;沒有就律師事務所穩定發展、基礎管理的內在共性需求,制定諸如管理架構、服務團隊、整體運營、財務積累、人員流動等必要的強制性規范;沒有出臺有效的措施引導、支持、幫助規模所、品牌所、專業所的發展。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大多只停留在發證、年檢、獎懲上。
行業組織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律師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肩負著引領行業發展的重要使命。但其作用往往僅停留在業務培訓、文件傳達、日常管理上,沒有系統性研究本地律師行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階段性問題、階段性趨勢,沒有針對性研究本地律師頻繁流動、律師事務所平臺不穩、律師行業無序調整等突出性問題,沒有預見性研究促進律師事務所持續發展的諸如決策、分配、營銷等關鍵性問題。因此,行業組織自身作用發揮不充分,也是律師事務所不穩定的重要根源。
三、實現律師事務所穩定的方略
(一)引導律師對行業發展規律再認識
律師收入中的“28現象”、律師事務所發展中的個人主義以及法律服務市場競爭中的階段性問題,容易使得律師對行業發展規律和趨勢產生誤讀、誤判。實現律師事務所的穩定,應從不斷引導律師正確認識行業發展規律開始。
1、律師事務所應是法律服務市場競爭的主體。《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要以事務所的名義。法律服務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均首先要由事務所享有和承擔。個人本位只是行業發展特定階段的執業扭曲。隨著法律服務市場的成熟,特別是民營企業的大量增加,法律服務需求的理性化和法律服務消費水平的提高,社會公眾對法律服務的選擇,將逐漸從重視個人感情轉向重視專業水平,從對名律師的選擇轉向對品牌所的選擇。近幾年,法律服務中招、投標的應用,已印證了這一規律。
2、長遠利益、整體利益、綜合利益應是律師的真正追求。律師事務所松散狀態下的律師,通常追求的是眼前利益、個人利益、經濟利益最大化,滿足的是律師個人最低層面的需求。律師職業的知識性、社會性、政治性要求律師在處理利益問題上要有高層次的目標和長遠的規劃,妥善處理眼前與長遠、個人與整體、經濟與綜合的關系,在積極參與事務所良性發展中實現個人的真正追求。
3、社會法律服務需求應是律師業發展的驅動力。當前,社會服務需求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需求對象日趨廣泛,需求范圍日趨擴大,需求內容日趨新穎,需求層次日趨提高。與此相適應,律師事務所必將走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規范化、團隊化的道路,法律服務業必將向業務研發專業化、業務標準統一化、業務模式團隊化、業務操作流程化方向發展。這無疑將對傳統的法律服務方式提出挑戰,個人單打獨斗或律師間松散聯合,已無法滿足這一要求。律師只有順應社會需求的變化,審時度勢,順應大勢,積極建設、充分利用事務所平臺,才能在實現自身發展的同時,推動整個行業發展。
(二)推動律師事務所變革
實現律師事務所的穩定,應重點從律師事務所自身入手,找準問題、正確定位、推動變革、實現突破。
1、個人為主體向事務所為主體轉變。個人為主體及其演化的事務所多主體,是事務所不穩定的內部根源。推動個人為主體向事務所為主體轉變,就是要確立以事務所為競爭主體的市場定位、確立以事務所為單一主體的管理定位、確立以事務所為有機主體的體制定位。把事務所打造成律師間有機聯系、規范有序、良性發展的有核心競爭力的市場主體,把事務所打造成一個開發、制造、銷售優質法律服務產品的工廠,把事務所打造成個人實現根本利益、體現自身價值、成就人生理想的堅實平臺。
2、合伙制向公司制轉變。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機制完全可以借鑒公司制的合理成分,把事務所變成一個有機整體,改變體制上的各自為政、松散聯合,管理上的就事論事、簡單無序,分配上的單一提成、分光用光。當前推動事務所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轉變,應重點關注四個問題:一是合伙人“股份”的構成和測算,可綜合合伙人對事務所的貢獻,折算每個人的“股份”,并設計每個人動態“股份”的計算公式;二是治理結構的設計,可以效率優先為原則,理順合伙人會議(股東會)、管理合伙人會議(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之間的關系;三是整合業務資源,可逐步淡化業務來源的個人色彩,實行業務資源按專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四是調整分配模式,可以根據律師的不同類別,改革分配辦法,逐步摒棄提成制,促進分配模式向薪水制、分紅制、積累制過渡。
3、簡單管理型向經營管理型轉變。事務所要以經營為本抓管理,經營與管理同舉并重。通過加強業務、人事、行政、財務管理,提高服務品質,規范服務行為,鑄造服務品牌;通過科學營銷,建立營銷團隊,開發專業產品,拓展共有業務,增加律師個人對事務所整體資源的依賴性。實現這一轉變,事務所需改變過去的財務模式,增加發展投入;要重組過去的管理團隊,引進職業經理人;要摒棄過去的執業習慣,實行業務拓展與操作的必要分離。
(三)發揮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引領作用
《律師法》第4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據此,雖然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業只是宏觀上的指導與監督,不再享有直接管理權限,但仍然可以在律師事務所的基礎管理和長遠發展上積極作為。可以針對合伙所發展中的共性問題,制定有關事務所財務核算、利益分配、人員管理、管理架構的強制性規范,可以強化對市場環境的整治,為事務所整體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可以向有關部門爭取財政扶持、稅收優惠、業務機會,幫助一部分事務所率先做大、做好、做強。
律師協會在“兩結合”管理體制下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不僅要在業務培訓、業務拓展、律師維權、律師宣傳、律師黨建中扮演角色,還應在品牌事務所的打造上深入謀劃、科學規劃。律師協會應及時總結研究律師行業階段性的問題和發展規律,通過會議傳達、座談交流,引導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革、科學發展;律師協會還應加強對律師個人執業行為的引導、監督,教育律師積極參與事務所建設,服從事務所管理;律師協會也應與司法行政部門一道在行業發展政策的爭取、事務所基礎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事務所發展的導向上發揮職能作用。
文章發表于第九屆中國律師論壇
原文詳見中國律師網http://www.acla.org.cn/lvsuoguanli/1200.jhtml
編輯: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