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3751 時間:2014/03/12
【案情簡介】原告蘇某與被告邱某于2007年登記結婚。婚禮當晚,原告就被被告從坡路上推倒,原告當晚嚇得跑到賓館居住,洞房都沒進。婚后,被告經常酒后動輒打罵原告,周期性發作,原告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報警,向市婦聯求助,到醫院就醫,有相應的報警記錄、求助記錄、病歷資料和照片。為了孩子,原告頂著巨大壓力,帶著經常出現的瘀傷,繼續努力工作,所得收入卻常被被告騙去吃喝玩樂。即便如此,被告仍不思悔改,家庭暴力仍不斷升級。2013年9月,被告酒后當著孩子的面,用菜刀威脅原告,要殺了原告,要潑硫酸、要殺原告家人,還到原告工作的培訓場所毆打原告,受訓小學員、家長及同事受到嚴重驚嚇,造成惡劣影響。原告決議離婚,并申請行為保全,責令被告不得毆打、傷害、跟蹤、威脅、騷擾原告及家人。
【代理經過】以前只在國外影視劇中看到過“人身保護令”,法院一紙裁定限制被告行為,保護申請人的人身權益。委托人在咨詢時提到雖逃出家門,但是被告仍在到處找她的朋友家人,試圖找到她,非常擔心出現不測,提出要份“人身保護令”。律師查閱發現了《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訂時,對原來的保全章節增加一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決議一試,承辦律師提出保全申請。法官拿到申請后,說沒有操作過,經研究、聽證,最終同意作出裁定,責令“被告不得毆打、傷害、跟蹤、威脅、騷擾原告”。雖然法官強調這只是一份裁定,不影響最終結果,但無疑對于判決還是有很大的影響力,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遭受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請求。
在類似婚姻糾紛案件,或者當事人可能遭受來自對方當事人傷害可能的案件中,我們都可以申請這類“人身保護令”,為當事人增加一份安心,為案件有利的結果增加一份砝碼。
【承辦律師】夏磊
編輯: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