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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民商法律服務信息
2014年第1期(總第1期)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編 2014年3月
欄目1——法制熱點
(1)新民訴法解釋將在今年內完成起草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17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民訴法的實施,要求人民法院更加規范地進行審判和執行工作,將法律規定的各項確保程序公正的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民訴法修改決定通過后,最高法即成立了以副院長奚曉明為組長的修改后民訴法貫徹實施領導小組,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新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孫佑海說,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正在緊鑼密鼓進行,預計2014年完成。另外,民訴文書樣式和現行民事案件案由將修訂工作也正在推進之中。
新民訴法實施一年來,最高法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新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2013年年初,正式啟動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修改涉及條文100多條,對“92年意見”進行修訂,廢止與新法沖突的內容,對民訴法修改決定中修改完善的制度做出解釋,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新設公益訴訟、增加小額訴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行為保全、司法確認、擔保物權實現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立案制度、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具體適用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逐步摸索,積累經驗。
新民訴法修改內容多、范圍廣,既有對原有制度的補充、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制度,實施過程中面臨諸多難點。為保障統一正確適用民訴法修改決定,2012年12月7日,最高法發布通知,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貫徹實施民訴法修改決定的重大意義,正確理解把握民訴法修改決定的各項規定,做好貫徹實施民訴法修改決定所有準備工作。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就修改后的民訴法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和執結的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發布司法解釋,明確新舊法銜接適用問題。與此同步,最高法還集中清理了1949年以來制定的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廢止了與修改決定不符的司法解釋。2013年,最高法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工作層面的多次溝通協調,包括在特定情形下為做好先行墊付證人出庭費用及誤工損失費用工作與財政部門的溝通;為做好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受理標準計算工作與統計部門的溝通;為銜接民事檢察監督制度與檢察機關的溝通;為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與相關協助執行部門的溝通等。
2014年,最高法將進一步加力推進這項工作,對起草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稿進行集中論證,廣泛聽取立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及專家學者意見,切實加快起草進程。新民訴法實施后,有些新制度還沒有配套訴訟文書樣式,原有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有些也已過時,無法使用。為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后的民訴法,切實提高審判質量,最高法將對民事審判過程中所有訴訟文書樣式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民事訴訟文書質量。同時,新民訴法頒布后,新增加的訴訟制度缺乏相應民事案件的案由,為此最高法還將對現行民事案件案由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與新法相適應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
(2)“司法拍賣平臺”搬上淘寶網
今年1月1日開始,江蘇省法院系統全面推行司法拍賣上淘寶,截至16日,全省13個中院、67個基層法院入駐淘寶,拍賣涉案資產23件,成功拍賣涉案資產11件,成交金額206萬元,平均溢價45.83%。預計今年2月,全省144家法院司法拍賣將全部入駐淘寶網。
在17日省高級法院召開的網上司法拍賣情況工作通報會上,我們獲悉,對于拒不執行網上拍賣的法院,將依法追究相關法院院長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網上拍賣名正言順
15日晚22時許,南京中院在淘寶網上的首件拍品--一輛起拍價29.5萬元的白色寶馬5系轎車,以36.5萬元的價格成功拍出。在12小時的競價周期內,近5萬人次圍觀,歷經36次競價,3次延時,23.7%的溢價。申請執行的當事人汪先生全程目睹,回憶起當時的情景,連稱就像坐過山車一樣,跌宕起伏。如果當初不是法官一再苦口婆心勸解,仍采用傳統的拍賣方式,哪有現在的36.5萬元。
省高級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了網上拍賣的法律依據,新《民事訴訟法》將原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該條修改確立了法院自行拍賣的原則,回歸了法院執行拍賣權的本來面目,改變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以委托拍賣為原則的規定,糾正了社會上關于司法拍賣權是由商業拍賣公司依照《拍賣法》規定而享有的一種特許經營權的錯誤認識。
為了以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實現涉訴資產價值最大化,省高級法院和阿里巴巴總部對于利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進行了深入洽談,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淘寶網提供永久公益性平臺,不收取任何一方費用,實現零傭金。而按照江蘇全省法院2013年的司法拍賣數據,江蘇法院委托拍賣公司拍賣了約230億元,其中約10%傭金被拍賣公司收走。
嚴格杜絕不公不廉
“法院委托拍賣的弊病正在日益暴露。一些地方貶值賤賣、暗箱操作、圍標、串標、關聯交易甚至黑社會控場等問題不同程度的存在。”據省高級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在以往司法拍賣實踐中,法院的委托拍賣由拍賣公司全程實施,拍賣成交率低、拍賣成交價格低、拍賣工作效率低、拍賣流拍率高的“三低一高”現象不同程度存在。違法違紀現象有約70%出現在民商和執行領域,而在執行領域有約70%出現在評估拍賣環節。據統計,全省法院委托拍賣的數量2010年為4242件,成交率50.05%(包括二次、三次拍賣);2011年為3339件,成交率44.98%;2012年為4337件,成交率44.46%,有的地區甚至低至23%,第一次拍賣成交率更低。
為了讓網上拍賣切實做到公開公平,阿里巴巴公司為此設計了專門的操作平臺。雖然注冊淘寶實施的是實名制,但是一旦用戶確定參加競拍,后臺會自動生成一個流水號,所有交易流程顯示的都是流水號,不論是淘寶的后臺還是法院后臺,都無法獲知競買人的詳細信息,杜絕了串標現象。
淘寶拍賣,也引來了諸多的質疑。比如通過拍賣公司,競買人可以現場看到標的物,而網上拍賣只能看圖片;如果競買人違約,難以追究違約責任。對此,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大宗的拍品如不動產,競買人可以根據拍品信息自行現場查看。如確有必要,法院可以組織現場看拍品。總而言之,會讓競買人充分了解拍品的實際情況。另外,就目前網上成交的情況,至今沒有違約情況出現,但不排除以后會有違約。競買人在參與競拍時會交納3%至30%的保證金,這就是為了制約競買人。如果一旦競拍成功后反悔,那么保證金將被沒收,在下次拍賣成功后補償給申請執行人。
淘寶網為相對固定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受關注程度更高,信息發布范圍更廣,能夠吸引更多潛在競買人競買,從而形成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其次,網絡空間打破地域限制,競買人可以異地參拍,也為本地法院拍賣異地標的物提供了有效途徑;第三,網絡拍賣可以設置較長的競買周期,目前競價時間一般為動產12小時、不動產24小時。針對大宗拍賣標的的巨額成交款,省高院正積極與相關銀行接觸。從目前磋商的情況來看,為競買人提供貸款的優惠政策不是問題。
對于網絡上有人說“法官當上店小二”是倒退,民建江蘇省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海澄持反對意見,他說,“網上司法拍賣必然會切斷一些腐敗利益鏈,社會上有不同聲音是正常的。但我個人認為,網上司法拍賣符合公正司法、執法為民的理念,利國利民。”他同時呼吁,網上司法拍賣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會有一個完善的過程,需要各方的理解與支持。
網上拍賣最透明最干凈
為了更好地實施網上司法拍賣,省高級法院專門下發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網上司法拍賣(變賣)的規定》,明確規定中所稱網上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純粹的網絡技術平臺上,以電子競價的方式依法自行處置涉訴資產(包括破產財產)的方法。
規定明確,網上司法拍賣工作由執行部門主導,司法鑒定技術部門輔助配合。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應在財產處置環節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網上司法拍賣工作。
規定要求,2014年1月1日前受理的執行實施案件,被執行財產尚未委托拍賣的,一律進行網上拍賣;如果不實施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報上一級法院批準。省法院特別指出,如果繼續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屬于嚴重違反規定。一經發現不按《規定》要求進行網上司法拍賣的情況,將依法追究相關法院院長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網上司法拍賣在更大范圍內公開了拍品,在競買過程中有如此之多的網友圍觀,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監督,有助于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敗,在目前條件下是最透明、最干凈的選擇。
為貫徹落實省市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相關要求,構建“大執行”工作格局,近日玄武法院民事案件執行局與秦淮法院民事案件執行局經友好會商,共同簽署了《執行合作協議書》,就執行工作中的相關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執行信息溝通機制,開通局長熱線,由雙方局長就執行工作中需協商的問題及執行爭議先行溝通,重大事項報分管院長批準,所達成的共識,雙方執行人員必須執行。協議書決定,建立案件定期研討機制,雙方定期組織案件交流研討會,每年的6月、12月各組織一次,雙方對在執的涉同一當事人的案件進行溝通,研究執行方案,制定執行措施,交流執行經驗,對疑難執行案件進行專題研討,共享執行信息。且每年年底雙方共同組織一次集中執行活動,統一部署、統一行動,共同探討大執行格局。協議書還進一步明確了特殊案件的執行單位,即在涉及查封、輪候查封及抵押權案件的執行時,雙方約定一律由受理抵押權案件的法院組織評估、拍賣活動,第一查封法院需及時將評估、拍賣事項委托對方法院。對同一被執行人案件,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雙方共商參與分配事宜。協議書著重指出,要強化執行互助機制,遇有在對方轄區內強制執行的案件,雙方應互相支援,確保執行順利、安全。
(3)江蘇公布國內最大保險理賠案,涉及賠款9億美元
本周,江蘇省保監局公布了韓國SK海力士無錫工廠大火理賠額案,該案涉案賠償金額達到9億美元。這是國內財險市場至今數額最大的一筆理賠案。
海力士是全球第二大DRAM芯片制造商,在全球DRAM市場中占有率達到24.6%,而無錫工廠的產量占到了海力士總產量的一半。2013年9月4日,韓國SK海力士無錫工廠發生大火,首席承保人是韓國現代財險,國內的人保財險和太平洋產險等13家公司都參與其中。
目前,海力士火災的最終賠付金額已確認為9億美元,這是國內保險史上最大的一筆理賠案。
(4)中式快餐業巨頭“真功夫”狀告原董事長,索賠6500萬
本周,快餐領域知名企業“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被訴關聯交易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自該案2011年下半年立案以后,因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律文書遲遲無法送達等原因,此案一度擱置2年多時間,直至本周三上午才首次開庭審理。
原告廣州真功夫快餐連鎖管理有限公司向蔡達標等5名被告提出超過6000萬元的賠償要求。眾被告均當場否認存在關聯交易及給公司利益帶來損害。目前此案尚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5)“3Q大戰”迎來終審判決
2月24日,“互聯網反壟斷第一案”終審宣判。最高院維持原審判決,判定360扣扣保鏢構成不正當競爭,向騰訊賠償500萬元。據了解,該賠償數額創下了國內反不正當競爭案的最高紀錄。最高法院派出強大審判陣容,5位法官同時出庭,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領銜審理此案。記者隨后采訪了當事雙方,騰訊稱判決將打擊濫用技術不正當競爭和違規成本比較低的現狀,而360通過公開信拋出“壟斷寡頭利用資源優勢扼殺創新”等三大質疑。至此,訴訟跨時三年多,備受關注的“3Q大戰”,終于告一段落。
欄目2——新法速遞
(1)最高法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3月1日起施行
出臺背景:備受關注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于日前出臺,3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這部司法解釋共五部分、二十六條,分別就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以及融資租賃合同案件的訴訟當事人、訴訟時效等問題作出規定。
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并通過減少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嚴格限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等方式,維護融資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認定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審慎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以引導金融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規范和促進我國融資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釋(2014)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7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
第五條 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第七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三)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第十九條 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 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網上司法拍賣(變賣)的規定(2014年)
為推進執行公開,最大限度實現涉訟財產交易價格最大化,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網上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純粹的網絡技術平臺上,以電子競價的方式依法自行處置涉訟財產(包括破產財產)的方法。
網上司法拍賣實行零傭金制度,即成交后買受人除支付拍賣成交款外,不需支付傭金及其他費用。網上司法拍賣在淘寶網開發的技術平臺上進行。
第二條 網上司法拍賣工作由執行部門主導,司法鑒定技術部門輔助配合。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應在財產處置環節組成專門小組,負責網上司法拍賣工作。
第三條 執行部門在網上司法拍賣中,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冊和管理本院淘寶網店;
(二)決定是否網上拍賣;
(三)查清財產狀況及瑕疵狀況等;
(四)確定保留價和起拍價;
制作并上傳拍賣公告、拍賣須知、視頻及照片,并完成相關設置;
接受咨詢及看樣;
(七)監督網上拍賣活動;
(八)簽訂成交確認書;
(九)確認保證金及拍賣余款到賬;
(十)裁定和辦理財產交付;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拍賣公告應當在淘寶網和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發布;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還應在相應紙質媒體上同步發布。拍賣法院還可根據潛在競買人的分布情況,同時在其他媒介上發布拍賣公告。
第五條 競買人(含申請執行人)參加競拍需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拍賣法院按標的起拍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標的額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過30%;標的額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第六條 網上司法拍賣開拍不受報名人數限制,但需二人以上報名才能成交。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變賣的,公告期限同拍賣,一人應買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應買的,以競價方式進行,價高者得。
第七條 優先購買權須在開拍2日前經拍賣的人民法院確認,并在該拍品頁面對應選項上明示。當有最高應價并超過保留價時,應征詢所有優先購買權人的意見;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以網上抽簽的方式確定買受人。
第八條 拍賣公告期限、拍賣中止、撤回及再行拍賣、重新拍賣等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我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所有需進行司法拍賣的涉訴財產一律網上拍賣。如不進行網上拍賣,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向上一級法院報備。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保守拍賣信息秘密。違反本規定或泄密的,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一條 全省網上司法拍賣工作由省法院執行局負責監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每月對各級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和傳統司法拍賣數量等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執行實施案件,被執行財產尚未委托拍賣的,一律依照本規定網上拍賣。
欄目3——行業動態信息
(1)全國執業律師去年辦理各類訴訟案248.53萬余件
據法制日報報道,截至2013年底,全國律師辦理各類訴訟案件248.53萬件,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64.59萬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35.51萬件,擔任法律顧問近50萬家。同時,據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337萬多件,審結、執結1294萬多件。對比兩組數據來看,天同訴訟圈大致估算出,2013年全國所有案件中,有律師介入提供法律服務的案件僅占總案件量的18.58%,也就是大約10個案件中有不到2個案件有律師參與。由此可見,我國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廣東“試水”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
廣東省司法廳18日發布消息稱,廣東將開展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伙型聯營,和廣東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機構派駐內地律師兩項試點工作。聯營律師事務所只能受理承辦民商事領域的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不得受理承辦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內地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律師法》等的規定,港澳一方派駐律師辦理業務,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針對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的業務范圍和執業方式,如提供內地法律信息、法律環境等咨詢服務,在派駐期間可以內地律師身份向客戶提供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咨詢和代理服務,可以分工協作方式與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機構合作辦理跨境或國際法律事務。
欄目4——經典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 買賣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賠償
裁判要點: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簡稱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臺結賬后,即徑直到服務臺索賠,后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裁判結果: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民事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孫銀山5586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原告孫銀山是否屬于消費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孫銀山從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香腸這一事實不持異議,據此可以認定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且孫銀山并未將所購香腸用于再次銷售經營,歐尚超市江寧店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為了生產經營。孫銀山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索賠,屬于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歐尚超市江寧店認為孫銀山“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是否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歐尚超市江寧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歐尚超市江寧店仍然擺放并銷售貨架上超過保質期的“玉兔牌”香腸,未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關于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的責任承擔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當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消費者可以同時主張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也可以只主張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原告孫銀山僅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屬于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關于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希望利用其錯誤謀求利益,不應予以十倍賠償的主張,因前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該賠償獲得的利益屬于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2)受害人無過錯不能因其個人特殊體質減少肇事者的賠償責任
案情:2012年2月10日14時4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某牌照轎車,沿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駛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橫道線時,碰擦行人榮某致其受傷。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榮某骨折。經鑒定,榮某因年老骨質疏松這一特殊體質對損傷發生的因素占25%。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系榮某在機動車碰撞、跌地下骨折所致,事故責任認定榮某對本起事故不負事故責任,其對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主觀過錯。榮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失,不構成過失相抵,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情形。同時,機動車應當遵守文明行車、禮讓行人的一般交通規則和社會公德。本案所涉事故發生在人行橫道線上,正常行走的榮某對將被機動車撞擊這一事件無法預見,而王某駕駛機動車在路經人行橫道線時未依法減速慢行、避讓行人,導致事故發生。因此,理應由機動車方承擔事故引發的全部賠償責任。
點評:每個個體都會存在一些特殊的個體差異,尤其是在發生損害事實的時候,不同體質的人,造成的損害后果會不盡相同,那么,受害人的特殊體質對構成傷殘的參與度是否應當在計算賠償金時作相應扣減,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擴大是否存在過錯作具體分析。本案中,榮某在受到交通事故而倒地骨折的損害后果是否因其有年老而骨質疏松的這一加齡性變化的介入而減輕肇事者的賠償責任。這首先要看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么,本起事故榮某不存在過錯,而系肇事者王某駕駛機動車穿越人行橫道線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碰擦行人榮某所致。受害人榮某因年事已高骨質難免疏松,但該癥狀系老年人的常見體質,并無證據證明僅因該體質即會導致傷殘后果。保險公司主張參照損傷參與度來計算免賠額是沒有依據的,因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規定在確定侵權責任時應對受害人特殊體質的損傷參與度作相應扣減,《強制保險條例》也規定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對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的損失,均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參照損傷參與度確定交強險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本起案例再次警示我們,機動車應當遵守文明行車、禮讓行人的一般交通規則和社會公德,特別是在路經人行橫道線時應當依法減速慢行、避讓行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編輯:朱網祥、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