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1348 時間:2016/07/06
作者:徐蓓
徐蓓,專利代理人,合伙人,知識產權部部長。
2016年6月29日,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的背景下,正式出臺。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同時廢止。
本次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出臺,對于今年高新技術企業的新申請企業和復審企業而言,有哪些重要的實質性影響呢?致邦律師羅列了最簡潔明晰的新舊對比,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指導意見。
變化一、對審計中介機構的硬件要求增強
舊:“(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1)接受企業委托,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2)中介機構應據實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新:“(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具備執業資格(注冊會計師、稅務師)的人員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以下統稱“專項報告”)應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
“接受企業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律師解讀:
1、將稅務師事務所囊括入高新技術企業的中介機構范圍中;對應地,除了原來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也可以使用;
2、對中介機構的人執業會計師或者稅務師的人員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要求從原來的20%提高到30%,申請企業在遴選中介機構時,需要注意中介機構是否具備條件。
變化二、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規則變化
新:“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相關工作10年以上并具備相關職業資格。”
舊:“(1)專家庫內的專家應具備《重點領域》內相關技術專長。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相關技術領域內熟悉子領域技術的專家數量不少于評審所需專家的5倍。”
新:(1)“認定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實行專家聘任制和動態管理,備選專家應不少于評審專家的3倍。
(2)認定機構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指定1名技術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開展認定評審工作。”
律師解讀:
1、 評選專家中特別增設了財務專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單位的財務審計要求增強;
2、 專家庫人數總數降低,另一方面而言提高了專家的選入門檻。
變化三、專家紀律要求
新:(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并簽訂承諾書。
(2)評審與其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舊:(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
(2)不得壓制不同觀點和其他專家,不得作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律師解讀:
1、評選專家各自按照標準隔離審查申請資料,并簽署了承諾書,進一步保證了審查過程的公平公正性。
變化四、企業提交材料要求的變化
(1)三證合一后,只需要提交《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即可。
(2)增加“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對企業的真實情況進一步排查摸底;
(3)知識產權證明材料除須提供“知識產權證書”外,還需提供“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材料;對知識產權與主營產品的研發能力的關聯性要求進一步增加;
(4)科研項目立項證明材料特別要求“對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
(5)“科技成果轉化”證明材料,特別說明需提供“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
(6)研究開發組織管理證明材料,特別說明需提供“總體情況與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
(7)增加“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詳細說明材料”
(8)并特殊要求對于涉密企業,必須將申報材料進行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變化五、專利審查意見的報送時間節點
舊:“上述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新:“認定機構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認定企業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報送時間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律師解讀:
明確了時間節點,使得審查信息對于公眾而言進一步透明公開。
變化六、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變化
(1)呼應《認定辦法》的要求,取消了獨占許可的方式,明確要求“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想臨時抱佛腳的企業而言,失去了鉆空子的機會。
(2)新指引對知識產權進行分類,“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增加了“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等內容,并升級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重要性。去掉了對“外觀設計專利”在舊指引中“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的限定。上述規定擴大了知識產權的范圍,為諸如醫藥企業等特殊行業提供了便利。
(3)補充說明了《認定辦法》里沒有明確知識產權獲取年限的要求,即新指引要求“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實際和原來的“近三年獲得”的要求類似,只不過放寬了I類知識產權的年限。對于有發明專利授權的申請企業,可謂一勞永逸,大大提供了申請的空間。
(4)新指引要求“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將為一些集團公司帶來困擾,即一項知識產權不能再多公司使用,避免了關聯公司之前的重復利用。
(5)新指引放寬了對專利有效性的認定,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的,均為有效專利。
變化七、企業科技人員的計算規則進一步明確
(1)全年月平均數計算,不再是截止到某一時點的人數。給出了計算的明確工作,對于企業申報更有指導性。
(2)明確了科技人員限定范圍,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變化八、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
(1)技術性收入范圍不再包括技術承包收入。
(2)明確了技術服務收入服務類型概念及范圍。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總收入有了明確的界定,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4)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占比從60%下降到50%。
變化九、四個打分項的變化
(1)舊指引中“1項發明專利和6項以上其他知識產權”均屬于A類,但新指引中明確了兩者效用完全不一樣,1項及以上發明專利等I類知識產權最高分為8分,而5項及以上II類知識產權最高分只有6分。并且明確了知識產權獲得方式不同,得分也不同。即有自主研發的可得1-6分。僅有非自主研發的只能得1-3分。
(2)知識產權增加了最高2分的加分項。但總分仍不能超過30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A類標準由原來的平均每年4項及以上變為了“5項及以上”;
(4)研發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的指標中比舊指引中增加了“研究開發組織管理制度”、“編制研發費用輔助賬”、“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和“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的打分項。后兩者一般的企業可能都比較欠缺。
(5)企業成長性指標將原來的總資產增長率變為了“凈資產增長率”,分值也有相應變化。
變化十、研發費用歸集的變化:
(1)新指引的研發費用歸集更貼近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財稅〔2015〕119號)的要求,例如人員人工費、其他費用等,特別是將員工的五險一金納入了歸集范圍。
(2)其他費用與原工作指引的主要區別在于其他費用的比例要求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變化十一、享受稅收優惠的變化:
明確了高企認定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未取得證書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變化十二、加強了高企后續的監督管理
(1)企業獲得資格證書后,需每年5月底之前通過高企網,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在同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2)明確認定機構日常管理的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