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1485 時間:2016/03/04
2014年《公司法》修訂后,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比例不再有限制,除企業IPO、新三板掛牌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另有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后存在以下稅務風險,筆者在此進行分析。
一、忘記繳納印花稅的風險。
被投資方增加注冊資金和資本公積,應按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評估價格或市場公允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二、沒有視同銷售開具發票的風險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視同銷售和長期股權投資兩項行為,出資方應確認所得,同時繳納相應的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或專用發票,便于被投資企業確認計稅基礎和增值稅的抵扣。
三、遞延納稅條件消失沒有及時更正的風險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所得額,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收入確認的稅務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二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因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非常復雜,廣大納稅人在投資時應與專業律師進行輔導把關,以免走彎路甚至觸犯相關法律。
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如果是計算機著作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投資方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建議廣大讀者及時關注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的官方微信,到時會進行詳細分析。
(編輯:方立山 校對: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