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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亞洲開發銀行聯合主辦,重慶市財政局承辦的“軌道交通領域PPP模式應用國際論壇”在山城重慶舉行,財政部主要負責人、重慶市財政局負責人以及PPP項目模式應用研究領域的權威專家齊聚一堂。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蘇省法學會工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葉樹理出席了論壇并做主題發言。
本次會議主要著力于就軌道交通領域PPP模式應用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探討,以響應當前國家在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建設的模式創新。葉樹理教授作為高校法學理論界唯一受邀人做了《軌道交通PPP項目法律問題探析-—公私合作法理論與應用視角》的主題發言,主要從PPP模式分類、軌道交通PPP的模式選擇、與軌道交通PPP相關之現行重要制定法規范梳理、軌道交通PPP項目合同之法律性質、軌道交通PPP之選商程序及當事人之救濟、軌道交通PPP項目合同之標的、履行與救濟、對財政部關于VFM評價指引的法學上之回應、對六部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個人響應等八大層面探討了軌道交通PPP項目的公私法合作理論與應用。
葉樹理教授就軌道交通PPP模式選商程序提出了不適合采用公開性招投標方式,而應具體采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同時提出在救濟中是否有仲裁制度之適用空間等問題,最后認為應該借鑒德國的立法模式,提出對于立法模式選擇應該采用《行政程序法》、《特許經營法》二元并重的德國法繼受模式。
葉樹理教授的發言內容從法學理論上指出了現階段PPP模式熱火朝天開展下所面臨的法律層面的問題,也正是PPP模式發展政府等公共部門以及私人部門都無法避免的問題,受到來自包括財政部等政府部門、普華永道等咨詢機構、金杜律師事務所等各領域專家的高度認可與評價,在發言后形成熱烈的討論,形成非常良好的互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