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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健康部 |供稿 近日,國務院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并從鑒定標準、程序等方面統一規范了醫療損害鑒定活動。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醫藥健康部部長姚嘉律師,從專業角度簡要評析新條例的三個亮點與一個缺憾。
◆患方可復印全部病歷資料
新條例實行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患方僅有權復制病歷中的客觀部分,病程記錄、死亡討論記錄、會診單、疑難病例討論記錄等所謂醫務人員主觀分析為主要內容的病歷,患方無權復制。很多患者或家屬對此規定不解,進而懷疑醫方病歷的真實性。實務中,當醫療糾紛進入訴訟階段,醫方將病歷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后,患方作為原告也能夠查閱、復制全部病歷。所以,人為設置患方復制病歷障礙,完全沒有必要。此次,新條例將患方有權查閱、復制的病歷范圍擴大到全部病歷資料,無疑是一大進步。
患方可復印病歷范圍法條對比
◆強化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法律責任
新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在新條例出臺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規定,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但并未明確醫方有尸檢告知義務。《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有規定,不能確定患者死因、責任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責任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可以通過尸檢、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死因、責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也有規定,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書面告知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如因醫療機構未書面告知而導致未行尸檢的,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后果。但是,作為行政法規,明確醫方尸檢告知義務還是首次。并且新條例將告知情形從“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擴大到“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死亡”。今后,若因醫方未告知尸檢,導致死因無法判斷,影響責任認定時,醫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明確了醫方尸檢告知義務和患方簽字義務
新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在新條例出臺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規定,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但并未明確醫方有尸檢告知義務。《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有規定,不能確定患者死因、責任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責任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方可以通過尸檢、醫療損害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死因、責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也有規定,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書面告知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如因醫療機構未書面告知而導致未行尸檢的,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后果。但是,作為行政法規,明確醫方尸檢告知義務還是首次。并且新條例將告知情形從“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擴大到“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死亡”。今后,若因醫方未告知尸檢,導致死因無法判斷,影響責任認定時,醫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新條例第36條規定,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并詳細論述內容的第四項表述為“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該表述系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10)第17條規定,但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第11條規定的“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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