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iv id="dkfqw"></div>
          2. <em id="dkfqw"><ol id="dkfqw"></ol></em>

              <div id="dkfqw"><label id="dkfqw"></label></div>

            1. <div id="dkfqw"><ol id="dkfqw"><nav id="dkfqw"></nav></ol></div>
              <div id="dkfqw"></div>

              新聞詳情

              【致邦原創】已繳納的契稅,能退么?

              點擊數:1080 時間:2018/08/30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6日,甲公司與國土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以113200000.00元受讓土地,2013年5月29日,甲公司在交接書上確認土地已經交接。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6月5日期間,繳納契稅3396000元及其他稅費(本文只討論契稅,其他稅費不予考慮)。同年6月25日,甲公司就該兩宗土地辦理兩份土地使用權證。之后,甲公司以該兩宗土地做抵押,為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擔保。

              因國土資源局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向原告交付凈地,甲公司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9日做出《裁決書》,裁決解除了涉案土地出讓合同,該裁決書已發生效力。2016年12月,甲公司歸還上述抵押貸款后,辦理了上述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2017年6月23日,甲公司向稅務局遞交了退稅申請報告,請求退還所繳納的稅款。稅務局做出不予退稅的決定,甲公司向市政府復議,市政府做出復議維持的決定,后甲公司訴之于法院,一審敗訴,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納稅人認為,由于國土資源管理局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凈地,導致合同的根本目的無法實現,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了上述合同,且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稅務機關征稅的原因已經消除,本著公平的原則,稅務機關應當將所征稅款退還給企業。稅務機關不同意退稅與國稅函[2002]622號、國稅函[2008]438號和財稅[2011]32號等文件規定相矛盾。

               

              稅務機關觀點:

              其一、甲公司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了兩份土地使用權證,后分別以這兩個地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其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已經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實施貸款,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盡管上述合同被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但該事實的發生不屬于退稅的法定事由。

              其二、申請退稅缺乏法律依據。現有退稅規定中,沒有關于土地曾被抵押后,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退稅的規定。

              其三、納稅人納稅原因并未消除,土地被抵押事實不可逆轉。

              其四、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退稅的規定,屬于有權機關所作的行政解釋,納稅人退稅申請不符合其中任一種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支持稅務局不予退稅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規定: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并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退稅是納稅人一項權利,同時強調退稅必須要在法律框架內開展,否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契稅納稅義務即發生,但申報繳納稅款的期限由土地、房產所得的稅務機關確定。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3號)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江蘇將繳納契稅的時間已經延長至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對納稅人來說是一大利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二條規定: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同樣強調了房產、土地權屬的理念。

              上述幾個文件都在強調房產、土地權屬是判定能否退稅的關鍵因素。本案中,甲公司已經于2013年6月25日取得土地權屬,其繳納的契稅不予退稅。

              另本案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退稅問題的批復》(桂地稅函〔2015〕499號 )有異曲同工之處。

              玉林市名城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與玉林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玉土出(2012)036號),并按合同繳納了契稅5760000.02元。后因玉東新區管理委員會至今未能完全處理好受讓土地的拆遷問題,故該公司與玉林市國土資源局、玉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協議、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玉土出(2012)036號),該地塊由玉林市國土資源局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由于納稅人始終未能取得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書和未能實際使用土地,所以對廣西英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已經征收的5640000.01元契稅,應予以辦理退稅。

               

              供 稿:王 馨

              編 輯:金 卉

               

               

                    1. <div id="dkfqw"></div>
                    2. <em id="dkfqw"><ol id="dkfqw"></ol></em>

                        <div id="dkfqw"><label id="dkfqw"></label></div>

                      1. <div id="dkfqw"><ol id="dkfqw"><nav id="dkfqw"></nav></ol></div>
                        <div id="dkfqw"></div>
                        快播三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