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數:1877 時間:2015/04/03
原告郭某因看到被告南京浩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刊載在《揚子晚報》、《南京晨報》上“假一罰百”的廣告而購買茅臺酒一批,后被鑒定為假酒。原告為維權將該被告及上述媒體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僅判決三倍賠償。原告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經過本所高級合伙人、執行副主任方忠宏律師,張露露律師等團隊成員的不懈努力,該案今日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南京中院)二審改判十倍賠償。該判決體現了南京中院為建設誠信社會傳遞正能量、發揮示范效應起到的表率作用,對一切有悖于“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大政方針的判決結果堅決糾錯的決心。
該案代理過程中,方忠宏律師等團隊成員對“假一罰(賠)百”適用的法律依據及其合理性進行深入調研,對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建立大數據庫,適時保持對國內類似案件判決結果的跟蹤,針對商事主體的承諾應有別于民事主體承諾等專業問題組織南京法學界專家團充分論證,形成論證縝密的法律意見書及代理意見向審判法院提交。秉承法治中國、堅信法治南京的理念,追求極致的、有信仰的致邦人再一次用專業贏得了法庭的尊重、贏得了委托人的認可,致邦人又贏了!
編輯:高燕、李洋
附件:判決書原文判決書.pdf